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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生协财务管理规定

2018-03-13 17:22:4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试行办法》、《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总责,财务分管领导协助,重大经济事项应集体研究决策。
    第五条  综合科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各项经济活动,并负与其相关的一切经济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单位应编制部门预算。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余结转情况以及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等因素,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
    第八条  单位所有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编制分项收入、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
    部门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各科(室)按标准和预算年度工作计划与任务,编制本科(室)的分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送综合科汇总,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一下。综合科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编报控制数,结合“一上”编制情况,提出分配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配并下达各科(室)。
    (三)二上。各科(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控制数,调整本科(室)分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送综合科汇总,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二下。综合科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年度部门预算,提出经费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班子通过后,下达各科(室)执行。
    第十条  预算执行
    (一)严格执行批复的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二)合理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提高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
    (三)各项津补贴等发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福利费、工会经费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经费的,由各科(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批,送综合科审核汇总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决算编制
    每年年终,综合科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财务收支账目和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进行年终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出本级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单位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收入和年中追加专项收入。
    (二)年初部门预算收入,是指经省人大批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中的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部门预算收入,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执行。
    (三)年中追加专项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完成特定专项任务由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给本单位使用的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年中追加专项收入,由责任科(室)根据经费下达文件要求的用途和范围,拟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按计划使用。
    (四)
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协议收入、利息收入以及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1.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单位依法直接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转给其他单位,且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不属于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由责任科(室)根据经费下达文件或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要求的用途和范围,拟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按计划使用。
    2.协议收入,是指根据有关协议或合同,单位依法从非财政部门(不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完成协议或合同约定专项任务的资金。根据协议或合同需转给其他单位,且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不属于协议收入。协议收入,由责任科(室)根据与非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要求的用途和范围,拟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按计划使用。
    3.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从非财政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利息收入按其他用途收入管理。
    4.其他用途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非财政拨款收入。其他用途收入,由综合科根据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或实际工作需求,拟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处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经费使用计划的,应将调整后的经费使用计划重新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上述收入管理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应集体研究决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从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依法加强对各类开支票据的监管,确保开支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杜绝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一条  报销管理。
    (一)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综合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在预算范围内从严审查、从严控制。主要审查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的开支范围;开支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经费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办理经费支出业务,由综合科分管领导审批。
    (三)严格差旅费管理。所有人员因公出差均应于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表》,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出差报销差旅费时,需附相关出差审批材料,包括:《出差审批表》、出差依据的文件。因公出差可领取的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及途中发生可报销的现金支出,不再发放现金,统一通过银行转账划到个人公务卡账户上,出差报销经办人 应填写《出差补助及现金支出登记表》,所有出差人应对其本人出差补贴及现金支出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名,综合科定期汇总后发放到个人公务卡账户。
 
    (四)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接待餐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应严格按照派出单位公函告知的时间、人数等内容安排接待。应单位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相关邀请函件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纳入接待范围,安排陪同接待对象就餐一次。报销接待费时,需附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邀请函件、《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或培训等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五)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和规模,减少会议、培训费支出。各科(室)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班,事先需填写《会议、培训审批表》,注明会议或培训班名称、具体地点、参加人数、时间和经费预算,由综合科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报销会议、培训费时,需附《会议、培训审批表》、会议或培训通知、参会(训)人员签到表、会议手册、承办机构开具的费用结算清单。
    (六)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本单位组织出国(境)公务活动或参加外单位举行的出国(境)公务活动,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出国(境)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预算安排,且应事先报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报销因公出国(境)费时,需附因公出国(境)活动文件,外事、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经费预算。
    (七)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员提出车辆维修申请,报单位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成后应尽快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车辆维修申请表》、修理费用清单。公务车辆原则上应使用加油卡加油,且加油卡应对应车辆牌照号码,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的,应使 公务卡加油,严禁使用现金加油。
 
    (八)加强误餐管理。干部职工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晚餐且无法赶回单位饭堂或家中用餐,必须在外买食者,可申请领取误餐补贴;参加常驻地内培训连续3天及以上且会议无安排用餐,必须在外买食者,可申请领取午餐误餐补贴,误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领取误餐补贴,应填写《误餐补贴申请单》,详细注明误餐事由,有活动文件的还应附上相关文件。
    (九)加强项目支出管理。项目活动开展需使用项目经费的,业务经办人应填写《项目经费支付申请单》报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科,并附领导批示或项目活动文件等。
    (十)费用报销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各类报销单据,具经手人签字,经审核和审批后,连同原始票据及其他相关附件送综合科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星期四至星期五为统一费用报销时间,各科室应尽量在此期间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十二)报销凭证应有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名,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还应有验收人或证明人方可报销。
    (十三)当年底,综合科要对当年经费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收支,各科室要配合做好项目经费绩效考核。经费如有结余需要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的,责任科(室)应制订计划报领导审批后送综合科汇总。
    (十四)结算报销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同一事项一次性结算,同次结算只能办理同一事项,不得“一事多报”或“多事一报”。
    (十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报销:
    1.按规定需要招标或议标决定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议标的。
    2.按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
    3.按规定需要有审验结论方能支付的经费,未有审验结论的。
    4.按规定需要签订合同方能支付的经费,未签订合同的。
    5.签有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或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支付的。
    6.弄虚作假、变相虚列、挥霍浪费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的全程业务。
    (二)出纳业务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现金管理
    1.日库存现金不能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数,超出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付必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不得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私人财物存放单位保险柜。
    3.每月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量,并编制盘查表,与出纳业务人员共签章以示核对,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对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银行账户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结算业务,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向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为外单位套取现金或结算与本单位无关的经济业务。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对未达账项要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相关业务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规定现金结算起点和范围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项目应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规定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支出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按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五)票据管理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管理
    (一)因公办事严格按《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因公办事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报单位领导审批。
    (三)杜绝个人私借公款,对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借款,财务经办人员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按“谁借款,谁使用,谁归还”原则,须在借款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偿还手续。综合科每月清理一次账目,对逾期不还款或不报账者,将不再办理第二次借款,并停止借款人所在科(室)的报账业务。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装订、协助调(查)阅和归档等工作。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用,确需外借的,应书面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将借用报告存会计档案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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