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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生协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8-03-13 17:37:2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四、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上和预算编制相结合,结转资金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结余资金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五、单位要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会计报表有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六、单位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能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执行中新增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批。
    八、单位连续预算年度安排的经常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九、对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要定期进行清理。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各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缴回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十、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可能形成较多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执行中新增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可上缴财政部门或申请调整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十二、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非经常性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不含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项目),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可上缴财政部门或申请调整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清理和确认
 
    十三、预算年度结束后,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汇总,并将《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报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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