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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生协专项资金申报与使用管理办法

2018-03-13 16:56:2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省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可分为:上级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计生协等为支持我会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国计生协、省卫生计生委下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是省财政下拨本单位除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单位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科递交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立  项

 
    第六条   综合科对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编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实  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分管业务、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省财政业务相关处室批准,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综合科,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综合科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需由单位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清理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
    第十四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
 
http://www.gdfpa.org.cn/uploadfile/2018/0313/201803130457248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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